导读:《节目版权细分授权》将为内容提供商创造众多的版权形式和利润增长点
互联网技术发展产生了新媒体形式、新业务模式和新市场,与互联网媒体有关的节目版权经营也需要界定新的版权形式,创新经营节目版权,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。
传统节目版权界定的主要内容是:
1、播出地域限制;
2、授权时间限制;
3、首播或二轮播出权;
4、DVD发行权。
而互联网的特点和优势是:互联网无疆界、IP无所不在;IP可以时移性优化整合节目资源、例如:即使是现有影视剧节目和大量没有做成光盘发行的体育、教育、各种栏目等节目,通过IP技术在电视机上随时点击收看,就可产生出一个巨大的市场;网络媒体业务模式多样化、IPTV实现技术的多样性等等……。这些特点和优势正是为内容提供商创造新市场、带来新利润增长点的要素。但是面对网络新媒体的需求,内容提供商无法用传统的节目版权诉求和经营方法与之相适应。因此,为了适应互联网媒体新兴市场的需求,充分发挥互联网媒体的优势,催生出新的利润增长点,内容提供商应当针对互联网媒体的特点推出相应的版权界定形式。
创新经营网络新媒体节目版权的要点是节目版权细分授权,既通过4要素组合界定网络版权:
“(1)网络格式细分+(2)播放终端细分+(3)业务模式细分+(4)版权保护方式细分”授权。
通过对“4要素”细分组合授权,内容商的节目资源可衍生出众多的版权形式,可分别与众多的运营商建立授权合作关系,在不影响传统业务经营的基础上,创造出众多额外的多渠道利润来源,避免了笼统授予“网络版权”而阻断了其它的盈利途径。
现在互联网电视(IPTV)尚处于发展阶段, 没有统一的标准,网络格式千差万别,如:微软的WMA、Real Media 、MPEG4 、H.264……等等,每种格式本身也在不停地改进和升级,即使在应用最广泛的MPEG4标准方向上,不同公司开发的应用格式之间也不完全兼容。虽然每一个IPTV 运营商都希望自己选择的格式发展成为IPTV的标准。但是标准的最终确立是市场、技术、政策等众多因素综合发展的结果,有很多不确定因素,需要长时间的磨合。多种格式将长期并存。
某个IPTV运营商一旦选择了一种格式和业务模式,也就确定了资金投入方向,其设备、头端、终端、软件、产品、人员技能结构……都依照该格式和业务模式构建统一的解决方案和运营体系,从技术上讲其它形式的授权对它也没有实际意义。
科学、合理的细分授权使IPTV运营商之间很少有授权重合的机会。极大地拓展了节目版权运作空间,避免了重复授权和法律纠纷,为内容提供商奠定了依托网络新媒体获得众多利润增长点的基础。
内容提供商通过 “网络格式细分”授权方式和建立“合作分账”业务关系,向那些业务运营模式与传统播出、发行业务互补,同时建立了严格节目版权保护体系的IPTV运营商提供节目。从内容提供商的角度积极促进网络新媒体市场的快速发展,创造出新的利润增长点,与技术运营商一起构建出一个共同盈利的新媒体市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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